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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的调解性质如何?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9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的调解不是强制的和必须的而是自愿的,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提出申请的情形下进行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则不进行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向法院起诉则不予调解。如果调解中一方起诉则终止调解。另外,受理调解申请后, 应在10日内作出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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