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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安全信息接收环节状况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所谓航行安全信息,是指用传播媒体传递的、与船舶航行及各种水上活动安全有关并直接产生影响、用以描述水域通航环境状况的各种消息和情况、情报的总和。航行安全信息不仅具有显著的行业特点,而且具有明显的时效性和有限的地域性。航行安全信息的“及时发布、顺畅传播、保证接获、认真处置”对船舶的安全航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人类的经济活动有特别的作用。
航行安全信息涵盖的内容很多,涉及的范围很广。如涉及“水深”的航行安全信息通常由航道管理部门发布,但有时是由航道部门测定后,再由水上安全监督部门发布;涉及“碍航物”等方面的航行安全信息则均由水上安全监督部门收集、发布;有些海图出版机关为了便于其出版社的校正,通常向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索取有关资料定期刊发,也起到了航行安全信息发布和传递的作用。
我国水上安全监督部门通常把所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分为两支,即把用无线电电报方式发布的称为“航行警告”(亦称“无线电航行警告”),使停泊在港外或正在航行的船舶抄收;把用信函、公文、布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面发布的称为“航行通告”,供停泊在港内或准备离港的船舶读取。
航行安全信息与所有信息一样,同样也有“及时传递”和“无丢失接收”的问题。从信息的属性及用途来看,这也是航行安全信息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航行安全信息能否得到及时、有效、无遗漏的传递,固然与信息传播的方式、手段和途径有关,但归根到底取决于接收终端的设备性能状况、环境条件、操作人员的技术状况及敬业精神。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航行安全信息的接收环节明显薄弱于传递环节、传递环节明显薄弱于发布环节,航行安全信息的接获和处理状况不容乐观。主要有如下问题:
1.有一些不受公约和规范约束的沿海船舶尚未配备合格的接收设备或合格的操作人员。因此,不能正常抄收航行警告,在航行安全信息发布工作中,船舶成了未被覆盖的“盲区”,“死角”。
2.有一些船舶长期远离公司,疏于管理,安全意识淡漠,劳动纪律涣散,导致航行警告抄收后不在海图上加注标的事情,航行安全信息的采集工作实际上流于形式。
3.部分经营沿海航运业的船舶单位对航行安全信息的采集、管理工作认识不足。他们或认为“有碍航物了,船到跟前再让也不迟,开船时小心点儿就行了”;或认为只要所属船舶按要求抄收航行警告就足够了,收到、收不到航行通告没有多大关系。
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忽略了对船舶安全信息的管理、指导作用,既不向有关港监预约索要航行通告函件资料,也不过问所属船舶抄收航行警告以及按其内容在相关海图上标绘情况,不询问其困难的要求,听任船舶自行处置,把所属船舶的航行安全完全寄望于船员的航行戒备和职业本能上。
对于那些既不具备健全的采集手段又无采集意愿,对前往或途径水域通航状况全然不知而泰然全速航行的船舶而言,其航行安全存在极其严重的隐患。人们常把这种极具风险的情况比喻为“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渊”。这种航行安全信息采集工作不健全的状况必然使本来就颇具浓厚冒险色彩的行业活动又人为地添上几分危险。这样情况的船舶一旦遭致海损,不论是自身触损还是遭致他船触碰都会被冠以“不适航”、“有缺陷”而失去可能得到赔偿的机会。就此而论,船舶做好航行安全信息采集工作对于维护自身的权益及减少航运风险,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人们常把船舶的安全比喻为航运企业的生命,由此而推论,要不要安全似乎是企业自已的事,企业管理安全问题应归类于企业行为。但是,一旦船舶发生了海事,对他人、他船以及社会造成危害,此时的“安全”就超出了企业的范围并具有了社会的属性。原属企业的“内政”即演变为危害社会的“社会问题”,企业的过失就会成为社会公众追究的对象和谈论的话题。
正因为船舶安全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敏感问题,因此,为维护国家的形象,保护公众的利益,政府必须责成有关部门过问企业日常的安全管理问题,防范于未然,并为维护船舶的安全提供指导和帮助。这项工作责无旁贷地落在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的肩上。
针对目前我国船舶和企业在采集、处理航行安全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水上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如下对策:
1.定期检查船舶单位对船舶航行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状况,以督促企业加强航行安全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将船舶抄收航行警告和按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内容在海图上标注、改正、更新有关资料的情况,更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常规内容和必查项目,并形成制度或列为工作程序之一。
3.要将“船舶航行安全信息工作薄弱”视为“船舶缺陷”并限期改正。对于不能正常抄收航行警告的船舶 ,在未改正缺陷之前不能允许其离港。
4.要将船舶安全信息工作薄弱的企业视为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单位而列入整改之例。
5.对一向不注重航行安全信息采集和处理工作且屡教不改的单位和船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以强化教育力度和效果。
6.继续加强发布工作,因地制宜解决不具备抄收航行警告船舶的航行安全信息采集工作;进一步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发布航行通告的作用;尽快建立航行安全信息网和信息库,为全社会服务。
采用以上对策能逐步完善我国航行安全信息的传播体系,使其以尽可能多的发布方式,为船舶和企业及时、准确、无遗漏地获取航行安全信息创造条件。同时,亦可利用强制手段使船舶和企业采集、处理航行安全信息的行为得到规范,让他们真正认识到采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使信息发布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提供和发布航行安全信息者最大的愿望,是希望所提供和发布的信息能及早而无遗漏地被接受,并且能为维护被告戒者的航行安全发挥作用。因此,各级水上安全监督部门不仅要做好航行安全信息的采集、发布、传播工作,还应尽力做好公众接收环节的工作,加强宣传力度并对船舶、单位采集和处理航行安全信息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只有这样,才能为航行安全信息工作划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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