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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发布时间:2014年5月1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安律师:
2006年2月15日,某市地质队王某驾驶自购红色夏利汽车上班,王的同事黄某、赵某搭乘王某的车上班。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王的红色夏利被一辆白色马自达撞上,致使夏利车尾部变形,后座车窗玻璃破碎。王某、黄某、赵某均不同程度受到伤害,其中黄某受重伤。经当地交通部门判定,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请问王某、黄某和赵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那么能否认定为工伤?
朱勤
朱勤:
你好!
你在来信中提到的案例涉及到工伤的认定问题。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自驾车上班一族的队伍也在日益扩大。这同时又引发了另一个问题: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本案是一类常见案件,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分析如下:
1、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判定,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那么王某、黄某、赵某的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黄某、赵某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发生在去单位上班途中,所以黄某、赵某所受到的人身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的情况略有不同,他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仅在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就其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成立工伤,而因为王某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部分所造成的他本人的人身伤害部分,不能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
2、若王某经过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那么王某、黄某、赵某三人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这种情况下,黄某、赵某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黄、赵两人仍可认定为工伤。而王某是否构成工伤,则另当别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在王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王某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完全是由其本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所造成,王某所受人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交通事故是人类的可怕杀手之一,现在,全世界每年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远远超过有史以来任何一次战争或瘟疫造成的伤亡人数。为了避免血泪事件的发生,无论驾车人,还是行人,都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这不仅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同时也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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