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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的项目及具体计算方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河北省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的项目及具体计算方法标准
      
      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法的依据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
      第一部分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具体包括三种: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
      (一)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原则是
      1.全部赔偿原则。实际损失是多少就赔多少。
      2.财产赔偿原则。以财产作为赔偿的唯一方法,其他方法例如劳务就不可以。
      3.过失相抵原则。侵权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决定责任的范围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二)人身损害的后果主要有三类,及赔偿的项目:
      1.造成伤害但尚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残的赔偿项目:除了上述项目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可能请求赔偿项目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一般坚持全部赔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折价赔偿(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间接损失是受害人的可得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有三人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三、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在广义上讲是非财产上的损害,对于自然人来说是指生理、心理上的无形损害,通常是肉体痛苦、精神痛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交通事故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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