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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公车私用肇事单位不买单 遗产买单

发布时间:2015年1月30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云南一农机站长酒后驾驶单位车辆肇事,造成站长本人及三位乘车人当场死亡,引发三起串案。12月6日,这起去年5月4日发生在昆曲高速公路的特大交通事故二审宣判,三被害人的损失共计33万余元由肇事站长冯某一套房产的一半价值埋单。

    农机站长高速肇事

    2004年5月4日凌晨, 原沾益县西平农机站站长冯某驾驶农机站一辆桑塔纳轿车,载着朋友谭先生及魏女士等三人,以时速105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驶于昆曲高速公路(限速80公里/小时)。当日凌晨2时23分行至昆曲高速公路k123+560.3m处时,桑塔纳撞在同向车道内侯某驾驶的东风平板货车尾部,造成冯某及三位朋友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曲大队勘验后确认:酒后驾车及超速行驶的冯某负主要责任;侯某在车辆后轮突然爆裂后未开启示廓灯及危险报警闪光灯、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牌负次要责任;乘车人谭先生等三人无责任。

    保险公司不埋单

    5月4日,冯某经曲靖市公安局血样检验,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同年5月8日,冯某的家属对检测结果不服,经昆明市公安局复核检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0.66mg/ml。为此,与冯某单位签定汽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按照驾驶员饮酒造成车辆损失或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约定,作出不予理赔通知。

    事故后查实,受害人魏女士有一9岁的女儿;谭先生有两个15岁和10岁的孩子及67岁的母亲;陈女士有80岁的老父两个15岁和9岁的女儿。同时查实,冯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74高龄的老母,49岁的妻子和两个成年女儿,其中老人及其两个女儿明确表示放弃对冯某的遗产继承,冯某和妻子董女士共有一套面积为133.03平方米的全额集资房,集资款为73947.06元,即冯某的遗产价值为36973.53元。

    农机站主管单位免责

    2004年9月9日,经农机站主管单位及西平镇政府查实,事故发生当时属“5.1”长假,但按照沾益县委办、政府办通知及西平镇政府的决定,属于涉农部门的农机站时值农忙季节不放假。身为站长的冯某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镇政府批准同意而外出,且事故发生在非上班时间,车内乘客无一与农机站工作有关等情况,农机站主管单位和西平镇政府联合作出两条处理决定:一、冯某外出未报经组织批准,未告知本站职工事由,是擅自用车,违规用车。二、冯某用车是非公行为,属公车私用。

    为及时处理后事,西平农机站的上级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丧葬等费用5万余元,其中支付陈女士家属1.6万元,支付谭先生家属6500元,支付农业户口的魏女士家属2.8万余元。

    三串案 冯某需埋单

    今年3月4日,陈女士、谭先生家属分别向沾益县法院起诉,魏女士的家属走进麒麟区法院,分别请求判令冯某的妻子董女士、事故次要责任人侯某及农机站等一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沾益县法院、麒麟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后,分别判决董女士从所继承的36973.53元遗产范围内赔偿魏女士家属3.6万余元,赔偿陈女士家属1.8万余元,赔偿谭先生家属各种费用1.8万余元;侯某分别相应赔偿1.2万余元,3.6万余元和3.4万余元(挂靠单位富源某公司承担挂靠管理费1700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判决农机站、保险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陈女士等3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陈女士、谭先生和魏女士的家属不服判决,分别以农机站、保险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错误,一审以集资认定房产价值不当等先后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冯某遗产价值为36973.53元错误,故判决维持农机站、保险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维持对侯某及挂靠单位富源某公司承担挂靠管理费1700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判董女士从所继承的房产的一半价值赔偿谭先生家属各种费用的80%即13万余元,赔偿魏女士家属各种费用的80%即5万余元,赔偿陈女士家属各种费用的80%即14万余元,驳回陈女士等3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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