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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的十二个疑惑与解答(二)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8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⑦老实交代
◆车主疑惑
隐瞒了车况是否不利修车? 车主吴先生的车曾经出过一次车祸 ,他对此事不愿提及,认为是隐私,所以在修车时没向修理人员说明,但他心里有点不太踏实。

◇专家释疑
在维修厂进行业务登记时,尽量与业务员或维修技师进行良好的沟通。包括自己开车的习惯;经常以什么速度行驶;道路情况怎么样等。 要将您发现的车的故障向修理工或业务员交待清楚,尤其是对于一些偶尔才出现的故障,更要尽可能多的描述故障经常发生的时间、地点、运行状况和现象,这样才能帮助修理人员进行正确的判断。其次,要真实介绍车的情况。千万不要向修理人员隐瞒车的真实情况,如:是否自己或他人已经进行过修理,是否自己在车辆的驾驶过程中有过错误操作,因为这些情况对修理人员迅速找到故障原因有很大帮助。
⑧科技先行
◆车主疑惑
新技术怎么让我眼花缭乱呢?

◇专家释疑
目前电控汽车计算机大部分故障容易出在传感器、执行器或机械部分,有运动、有摩擦的地方。如果故障出在电控部分,维修费用会高些。即便故障出在计算机部分,如果时间允许,随着维修技术的提高与维修设备的完善,这部分也是可以修理的,而且费用比换一台新电脑要便宜得多。
⑨便宜不沾
◆车主疑惑
自带配件能省下钱吗?
车主章女士说,她发现汽配城的配件比维修厂的便宜,所以想买好配件再去维修厂修理,这样做是否可行?

◇专家释疑
对于车主自带配件问题,虽然看似暂时省了部分材料费,但修理厂可能为此推卸今后发生的质量责任。国内汽车修理厂面对客户要求给予打折时一般采取减免工时费的方法,而材料费很少打折。因为个别修理厂往往以配件进价为托词,并摆出一副令人同情与无奈的样子,其实真正在收费时早已把预先计划内的折扣加到了材料费中。车主与修理厂的最终结算一般材料费要占总费用的60%左右,所以车主应特别提出对材料费的折扣,这样一方面表示对修理厂工时价值的尊重,另一方面可以真正获得最大的让利。自带件等于将修理厂最大的利益挖走,企业能不为此而推卸◇责任吗?
⑩避免生非
◆车主疑惑
“参与”修车被指责咋办?
车主小红说,修车时因为不放心,所以对他们指指点点,可修理工并不买账,总是不愿意听我的意见,可我有时真的觉得他们的操作有问题。该怎样处理这种关系呢?

◇专家释疑
人们常说百病成医,所以有的车主在把车送到维修企业以后,由于不放心,习惯在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的过程中指指点点,其实,这样做是不对的,汽车故障是千变万化的。同样的故障有不同的现象;而同样的现象不一定就是同样的故障引起的;尽管是同样故障也不一定用同样的办法来解决。从礼貌角度来讲,这也是对维修人员的不尊重,会极大地影响维修人员的情绪。当然,有时由于车主经常和自己的车打交道,对自己的车性能、特点、毛病一定比维修人员了解得更深,一旦发现维修人员不得当的操作时,一定找到合适的渠道、适当的时机,委婉地提出不同意见或建议。
⑾索要单据
◆车主疑惑
修车后匆忙就离开?
车主崔先生介绍说,由于工作繁忙,修完车后就匆忙离开,连单据都没要,他担心日后会生麻烦?

◇专家释疑
不管什么类别的维修企业,所有的单据一般都是一样的。而企业自行设计的单据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而千万不要怕麻烦,反而要督促厂方认真记录,因为有些企业会在与客户发生矛盾时在其中大做文章。
交车后厂方一般应交给客户的凭证包括施工单、材料单、外加工单、检验合格证、合同书正本、财务收据、出门证等。这些文件一定要妥善保管。对于大一些的故障在接车时尽量与厂方检验员共同试一下车,以确定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故障是否排除或排除程度。
关于更换的配件及总成件的保修期应当从维修后接车时算起,而并不是按汽车购买日期始。
⑿知法懂法
◆车主疑惑
修车出问题咋维护合法权益?
车主靳先生最近在修车时发生了不愉快的事儿,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原先的故障又重犯了,他想知道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释疑
●根据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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