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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应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6年8月3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随着现今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的机率大大增加,多数人都了解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交警。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应当赔偿多少呢?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要求如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另外,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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