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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演变为故意杀人案例

发布时间:2016年9月30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相关案例
  案例1:致两人死亡逃逸驾驶员被判死缓
  2002年2月14日晚,刚拿到驾照不久的阿明,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女友晓林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当场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阿明将车暂停了一下。而晓林发现有人前来追车,即对阿明说:“有人追来了,快跑。”阿明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200米,致郑某死亡。事后,阿明曾两次对晓林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晓林时,她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到了阿明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时,晓林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经过。检察院以阿明犯和故意杀人罪,晓林犯包庇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阿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晓林无罪。
  案例2:弃伤者致死司机被判“故意杀人”
  2007年1月19日晚,嘉峪关市民刘某在单位举办的年终宴会上喝酒后,醉驾私家车送同事回家。途中,刘某将同样醉酒在机动车道上步行的男子撞倒。起初,刘某一心想着赶快将男子送往医院抢救,并在围观群众的帮助下将男子抬上车。但途中他想到之后的赔偿等一系列问题,顿生邪念。趁着夜色,刘某将男子偷偷抛弃于路边的树沟内驾车离去。最终,该男子因延误了有效救治时间,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法院以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本报记者郭玉红
  专家点评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立功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仙寿
  主持人:在普通群众眼里,认为“车祸”就是,但对触犯刑律的“交通肇事罪”却不甚清楚。
  王立功:一般的交通事故是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只有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特征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例如在车祸当中,肇事司机对事故负全责或主要责任,造成1人死亡,或者重伤人数有3人以上的情况;还有一种是,对事故负有,死亡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另外,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后,又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因此,不难看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吴仙寿: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交通事故并无导致人员死亡,但致一人以上重伤,同时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如酒后、吸毒后驾车的;无照驾车的;还有两种“明知故犯”情况,即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辆而驾驶的,以及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而驾驶的,还有严重超载的和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两种情况。
  周文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即“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另外,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为了阻碍公安部门的调查而发生逃避行为的,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同时,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包括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主持人:对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罚?又如何会演变成故意杀人罪呢?
  吴仙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将终生禁驾。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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