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索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义务

发布时间:2017年9月6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述法律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责任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无责任赔偿,不以机动车有过错为前提,也不以机动车承担责任为前提。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因此,生活实例中涉及的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但其承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保险义务。

无责任赔偿是保险公司的法定赔付义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3项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真正意义上的无责任赔偿,只有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一方负全责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无过错的一方本身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却仍然有赔偿的义务。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