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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肇事致“五保户”死亡,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2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案情介绍
  张某将自用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张某驾车将一横穿公·的老太太撞死。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又经调查,死者系公·旁某一“五保户”,生前系由该村村民委员会赡养,并无任何亲属。交警遂调解由张某向该村民委员会支付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共计3万多元。张某向村民委员会支付各项赔偿后,即持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了解案情后认为张某向村民委员会支付死亡补偿费?有法律依据,遂表示对该项费用不予赔偿。张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在交警的调解下支付的此项费用,调解结果就是法律依据,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其向村民委员会支付的死亡补偿费。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对赡养受害人的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即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死亡补偿费的给付对象。根据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对《道·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解释,“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ο金以及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依据该解释,死亡补偿费的给付对象应为受害人的亲属亦即家庭成员,而村民委员会显然不在给付对象之列,所以,村民委员会受领该项费用在交通法规中是?有依据的。另外,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中,也?有村民委员会有权受领该项赔款的规定。因此,本案中的被保险人张某在法律上?有向村民委员会支付死亡补偿费的义务,保险人对张某的此项支出也不应当负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已经进入诉讼阶段,且被保险人已经将该项费用支付给了村民委员会,因此诉讼当事人可建议人民法院将村民委员会列为诉讼第三人,以便于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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