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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与公交车相撞责任怎么划分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中如未履行赔偿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年7月6日 Tags: 摩托车与公交车相撞责任怎么划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中如未履行赔偿怎么办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于涛律师,柯桥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于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摩托车与公交车相撞责任怎么划分

  在实践中,摩托车虽然被各大城市禁止,但仍活跃在中小城镇,那么摩托车与公交车相撞怎么划分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摩托车至今还活跃在许多较为不发达的小城镇中,在交通设施不那么便利的情况下,摩托车就显得举足轻重了。如果摩托车与公交车在道路上相撞了,需要判定的主次的,那么摩托车与公交车相撞怎么划分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摩托车与公交车相撞怎么划分


  摩托车与公交车相撞划分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果摩托车是在主路上而撞到公交车的正面那摩托车是次责,如果摩托车在辅路撞到的话那你就是主要了,而如果摩托车主是无照驾驶在这当中不管如何摩托车至少都要负责的,当然分主次。


  二、两车相撞怎样划分


  1、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


  2、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另一方负次要;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


  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5、交通事故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6、交通事故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7、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工作。


  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部门,原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认定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三、交通事故如何承担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共分五类,即全部、主要、同等、次要和无。认定的标准分别是:


  1、全部和无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


  2、主要和次要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


  3、同等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摩托车与公交车相撞怎么划分的相关内容。综上,摩托车与公交车相撞划分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中如未履行赔偿怎么办

  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经调解可以达成调解协议书,那么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中如未履行赔偿怎么办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经调解可以达成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义务人按照调解书事项进行赔偿。如果义务人不对权利人进行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中如未履行赔偿怎么办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中如未履行赔偿怎么办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不同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通过诉讼,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其效力进行审查,再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结果申请强制执行。只要各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依法应认定该调解书合法有效,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依约履行。


  另需说明的是,如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其保险公司不是该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以不受调解书的约束,可不按调解书约定的款项进行理赔,但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条款及具体案情对车主进行理赔。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达不成协议怎么办


  如果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2、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2、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3、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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