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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 交通事故无责方如何理赔

发布时间:2020年7月4日 Tags: 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交通事故无责方如何理赔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于涛律师,柯桥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通事故认定是由交管局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做出来的。那么这种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行为呢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是行政行为。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就为您来一一介绍。


  一、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


  交通事故认定不是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和次要;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


  三、不服交通认定怎么办


  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难免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判的可能,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前,相对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后,取消了复议程序,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在救济途径的缺失的情况下,碰到此类问题如何解决下面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界限,结合案例说明,各个阶段有以下救济途径。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


  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到了诉讼阶段,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交通事故认定,然后才有对事故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在行政处罚未作出之前,相对人与认定之间不具有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的职责,与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而明确拒绝作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会造成对交通事故缺乏权威性的认定,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的处理,影响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话,也有相关的救济途径,切勿认为冲动闹事可以解决问题。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律师。





交通事故无责方如何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会选择报警处理,由交警同志对事故进行划分,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当事人双方按规定进行理赔,那么交通事故无责方如何理赔下面以案例为主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无责方如何理赔


  1、《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时,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3、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交强险有规定无责方承担部分赔付,但是并非所有案件无责方都承担赔付,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在有责方能够全部赔付的情况下,无责方无须承担赔付,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无责方才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付。当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事故自然也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的。




  二、交通事故交强险无责赔偿案例及分析




  2016年9月18日,被告胡某驾驶小车沿湾里区招贤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招贤路规划三路口超越其他车辆时,遇由东往西通过该路口骑自行车的原告刘某,双方发生碰撞后,驶至路口西侧,又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刘某、李某不负。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胡某、李某、甲、乙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2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笔者认为乙公司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


  首先,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特征。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交强险强调对受害第三人的保护,体现其基本社会保障功能,因而在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形成一种法定,尤其是其中的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制度表现得最为典型。保险人的赔偿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大小之间并无关联,赔偿在交强险范围内与侵权脱钩,不以因果关系为要件;而侵权则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将因果关系列为交强险尤其是无责赔偿的前提条件,抹杀了交强险与侵权之间的区别,有违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损害了交强险制度的功能价值。


  其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中,交警部门已将当事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纳入了考量范围。如果将因果关系列为交强险无责赔偿之前提,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存在因果关系可以主张交强险无责赔偿情形;二是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主张交强险无责赔偿情形。后一种情形实际上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再次评价,并且缺乏可操作性的客观标准,不仅造成认定逻辑上的冲突,而且也妨碍了交强险无责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


  交强险医疗费损失、死亡伤残损失和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分别为1000元、11000元和100元,这一赔偿标准不会导致保险人或者投保义务人承担过重的赔偿。不将因果关系列为交强险无责赔偿的前提条件,扩大了交强险无责赔偿的适用范围,强化了受害人的救济和保障,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利于矛盾纠纷的顺利化解。


  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是多少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等部分情况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和垫付范围内。


  通过上文为大家介绍的;交通事故无责方如何理赔;等相关知识,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底如何理赔,应该按照交警给出的认定书来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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