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索赔

私车公用发生事故谁赔偿?N种不赔偿理由法律如何规定? 四大误区需提防

发布时间:2020年7月4日 Tags: 私车公用发生事故谁赔偿,N种不赔偿理由法律如何规定 四大误区需提防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于涛律师,柯桥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于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私车公用发生事故谁赔偿?

目前,不少劳动者都有了自己的私家车,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经费或者处于其他目的,往往会让员工开私家车去处理公务。如果私车公用发生了事故,是由车主买单还是由用人单位赔偿





  一、事故造成职工本人或职工车辆损害


  法律上,;私车公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都属于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即只要是非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害,不管大小,就能享受工伤、工亡的相关待遇。而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虽不属于;私车公用;,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受伤、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事故的主要或全部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亡,其余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保险公司赔偿上,因考虑到人的生命、身体无价性,;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职工本人承担何种,其都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而对于职工在执行公务时造成本车车辆发生损失,司法实践中参照《侵权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除保险赔偿外,其余损失最终应由单位承担。


  二、三者人员或三者财产遭受损害


  在车辆事故造成三者或三者财产损失时,明确了职工;私车公用;的性质,即其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基础上,该损害承担主体就显而易见了,按照我国《侵权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理赔后,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其余法律后果均应由单位承担。


  三、车辆同乘人员遭受损害


  如同上述案例,若同车乘客吴某与车主徐某为同事,且一起去办理公务,那么吴某所遭受的损害当然也属于工伤,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双重赔偿。若吴某为其他非公司职工的乘客,则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同时按照《侵权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应由单位承担。本案中,吴某为市政管理单位实习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只能按照后一种情况向保险公司和实习单位索赔。


  私车公用发生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赔偿


  综上所述,合法;私车公用;行为无论发生何种损失,其损失在工伤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最终由接受车辆服务的单位买单。但是如果;私车公用;者存在过错,如职工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造成同乘人员或者三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雇主承担连带赔偿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相关规定,最终的承担者应该是有过错的无证驾驶者、醉酒驾驶者,但是为保障受害方利益,受害方仍然有权利要求单位承担赔偿,单位赔偿后再向过错方追偿。







N种不赔偿理由法律如何规定? 四大误区需提防

交通事故索赔难,大家不是不知道,不仅向造成事故发生方索赔难,就连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是难。那么,对于保险公司各种不赔偿的理由,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看下文!



  交通肇事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难免会遭遇保险公司的;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擅自转院不能赔偿;医保报销不可重复赔偿;自行购药用药当然不赔偿;。这n种不赔偿理由对吗法律究竟是怎样规定的下面案例告诉我们,4大误区需提防。


  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


  郑大爷被王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后治疗18天,共支付医疗费13866.11元。保险公司认为,其与王某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有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人身伤亡赔偿金额的权利,该条款是双方依法达成的合意,并未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条款,而郑大爷用药中包含非医保用药5000余元,非医保用药虽不是说明药物全部为不合理、不必要,但不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在医保范围内的用药。


  我国法律并未有;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之规定。保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民法、合同法基本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该格式合同涉及的赔付对象是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受害人并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让受害人接受该条款有失公平。此外,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无法掌控,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受害人非医保用药费用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则应全额承担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赔偿。


  擅自转院不予赔偿


  谢女士被闫某的货车撞伤,在区医院住院治疗半月后,自行转院到市中心医院治疗11天。事后,保险公司提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伤者擅自转院费用由伤者自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早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而作废。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患者作为消费者有选择权。更何况《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对未经原治疗医院同意并经公安机关准许的伤者擅自转院治疗的情况,不区分实际情况,一律不予赔偿,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


  医保报销,不能重复赔偿


  马女士过马路时被刘大勇的四轮机动车撞伤。通过医保报销医疗费13700余元。事后保险公司提出,马女士经医保报销的医疗费要扣除,其不应得到;双赔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大小依法承担。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有禁止受害人向医保部门报销后再向侵权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与侵权人无关。因此,侵权人的赔偿也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医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


  自行购药、用药,保险公司当然不赔


  张老伯被赵小姐的轿车撞伤后,住院治疗32天,出院时的医嘱为:可视病情理疗、适当用中药,两个月后复查。张老伯出院后因理疗及在药店购买中成药费用3200余元。整个治疗结束后,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提出,张老伯理疗、中药费并非发生在医院,属于自行购药、用药性质,不应在赔偿之内。


  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患者作为医疗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因此,受害人根据需要,符合要求地自购药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是合法的治疗行为。更何况,张老伯自行购药有出院时医嘱为证。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若对张老伯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若举证不能,则应全额承担包括自行购药、用药在内的全额赔偿。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