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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与投保交强险不冲突

发布时间:2020年7月6日 Tags: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与投保交强险不冲突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于涛律师,柯桥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于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那么,发生了交通事故,如何申请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立即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其中存在不少因肇事逃逸或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的情形,针对这类情形,我国设有专门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救助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有时间限制吗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有时间限制,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源自哪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其他资金。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另外,根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比照适用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程序是什么


  垫付抢救费用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①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②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担负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


  1、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提交:


  ①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②本人身份证明。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垫付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可以追偿吗


  根据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文上述第二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有时间限制的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人进行追偿。


  七、垫付抢救费用发生争议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温馨提示: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的有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垫付费用与投保交强险不冲突

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侵权方会以其所驾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由,拒绝垫付任何费用,但也有人会为伤者垫付费用,但是又存在这样的担心,垫付费用与投保交强险会不会冲突到时候保险公司会不会把垫付的费用归还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侵权方对受害方负有损害赔偿义务,为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修复财产,受害方一般会要求侵权方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侵权方以其所驾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由,拒绝垫付任何费用;少数侵权方垫付费用后未保留相关证据;极个别受害方在接受侵权方的费用垫付后,拒绝配合侵权方主张相关的权利。


  垫付费用与投保交强险不冲突


  2015年1月2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王先生驾驶其投保交强险和20万商业三者险的小汽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的陆某接触,造成陆某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负全部。陆某经医院诊断为胸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89天。陆某将王先生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约11万元。


  庭审中,王先生表示其为陆某垫付的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自行去保险公司理赔,护理费18400元要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在核定陆某的损失时,先将王先生垫付的护理费计算入王先生的损失总额,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一并全部赔偿;判令王先生赔偿陆某鉴定费2562.5元,未超出保险的15837.5元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王先生。


  法官释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尤其是在受害人遭受严重人身伤害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侵权方主动地为受害方垫付费用,能使伤者第一时间得到抢救治疗,有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为鼓励侵权方积极垫付,一般都会将侵权方垫付的费用一并处理,折抵侵权方应承担的赔偿,对于属于保险的部分,判令保险公司直接给付侵权方,侵权方也可以自行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侵权方所垫付的费用既包括具体的损失项目,也包括直接给付的现金。垫付的主体可以是司机、负有赔偿义务的雇主、车主、相关单位等。


  垫付费用双方需保留相关的证据


  2015年2月2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G6辅路北沙滩桥西,张先生驾驶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刘先生发生碰撞,致使刘先生倒地受伤。张先生当即将刘先生送至附近的医院治疗。


  此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刘先生负同等。张先生给付刘先生妻子现金5000元,刘先生的妻子出具收条:;今收到张先生现金5000元。;刘先生共花费医疗费4450元。


  3个月后,张先生在向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理赔的过程中,向刘先生索要相关的医疗费票据,刘先生则表示其以为张先生已赔偿完毕,已经将医疗费票据原件丢弃。张先生因无法办理保险理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将刘先生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张先生诉称,其为刘先生垫付了费用,但属于交强险保险范围,需刘先生提交相关的票据材料协助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刘先生认可妻子代理其收取了张先生5000元,但其理解为张先生向其赔偿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全部损失,双方不再存在纠纷,故未保留医疗费票原件。最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由刘先生返还张先生现金2000元。


  法官释法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对于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侵权人来说,其所垫付的费用,可先行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在一并处理其所垫付的费用时会审查受害方各项具体损失的票据原件。在给付现金的情况下,如果受害方予以否认,侵权人需提供相应的收条或银行打款记录;收受现金的一方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双方在交接现金、票据等材料的过程中,留取相关证据,否则,负有举证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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