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常识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9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摘要: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做好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申请工作,以及一些注意事项,本文一一为您解答。
  一、申请期限: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鉴定申请,事故办案
  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
  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
  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二、申请人条件:
  (1) 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鉴定申请;
  (2) 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鉴定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
  亲自申请,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理
  时,应制作委托书。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申请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注意事项
  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四、办理时限: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鉴定书。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相关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知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知识及注意事项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