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索赔

理赔之后再次发生费用 投保人追偿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1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27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理赔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万余元。

      2004年6月9日,原告张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张先生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20万元)等,并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为一年。合同所附保险条款约定,赔偿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7月,张先生驾驶的汽车与骑自行车的肖女士发生相撞,造成肖女士受伤。后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此纠纷经法院审理后,以调解方式结案,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元。2006年11月,肖女士住院做全髋关节置换术,于2007年6月,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97923.99元。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肖女士此次共住院18天,在住院期间及此后复诊中共花去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为57732.21元。因肖女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机动车方可减轻40%的责任,因此张先生承担该费用60%的赔偿责任即34639.33元。

      根据该判决,2007年10月,张先生支付了上述赔偿款。但他认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他需支付的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于是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官说法

      调解协议只是对已有损失的赔偿

      据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第28条,赔偿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起事故在处理中,张先生与肖女士已经就事故进行诉讼且达成了调解协议,可以看作对保险金额已经确认,因此对后续治疗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且张先生和伤者之间是侵权关系,而张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比例也应不同,应按照保险合同双方负同等责任来分担责任。

      这位法官说,双方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出险后,张先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自己的赔偿义务。根据双方约定,张先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应按约在20万元范围内全额赔偿张先生在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虽然双方曾经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仅是对张先生已造成的现有损失的赔偿,并不包括此后张先生可能遭受的损失,且张先生并没有明确放弃该追偿的权利。现张先生遭受损失,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侵权关系和合同关系虽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保险合同双方负同等责任,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因此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