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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般程序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6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道路处理中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不得少于二人。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的交通事

故。

一般程序作出的文书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简易程序的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一般应载明,交通事故、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

事故证据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期限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至少可以计算十日。如果涉及到追缉逃逸或者需要检验鉴定的时间会更长。

一般程序中,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调解期限是十日。调解结束必须制作专门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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