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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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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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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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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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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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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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肢体损伤致: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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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肢体损伤致: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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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肢体损伤致: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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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肢体损伤致: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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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身体某部位感觉缺失,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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