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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

发布时间:2015年7月31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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