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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私了”?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0日  来源: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kqjtsgls.com/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能选择“私了”,应当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驾驶人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5.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6.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造成道路、供电、通讯设施等公共设施损毁的;
  8.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9.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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